關注行政訴訟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起訴期限規定
作 者:陳麗平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4-10-16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應進一步完善起訴期限的規定。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應當適當延長起訴期限。
為此,新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賈春梅代表說,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只有三個月,當事人很容易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失去請求人民法院救濟的權利。這次草案修改稿將起訴期限由三個月延長到六個月,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又不至于過分影響行政效率。
王明雯委員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起訴期限從行為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而不知道行政行為全部內容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的全部內容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其理由是:本條款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規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訴訟法的一般原理,起訴期限制度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誠信的原則,促使原告及時地行使權利以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現實生活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時間和結果,不知道其他內容,甚至不知道將來會對自己產生什么樣的損害,如果此時就要求他必須提起訴訟,這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
王明雯還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訴訟時效時間開始起算后,因發生不可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其他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事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自該不可抗力或事由發生之日起起訴期限終止計算,自該不可抗力或事由消失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恢復計算。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草案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陳喜慶委員說,考慮到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影響較深遠,有時候并不是一定期限內就可以判斷的,建議取消上述時間限制或者予以適當延長。
本文關鍵字:分組審議 行政訴訟法 修正案草案 完善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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