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六類案件可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作 者:劉子陽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5-07-20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原則、方式、內容、責任等進行明確規范。
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官應當向訴訟參與人開展以案釋法的三種情形,即法律文書說理、應訴訟參與人請求釋法說理和特定情況下的主動釋法說理,檢察官對其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規定情形,應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規定提出,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可能引發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等六類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這六類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的案件;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學法守法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具有預防職務犯罪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促進單位、部門健全制度、改進管理和國家工作人員自我警醒、廉潔自律的案件等。
規定強調,檢察官要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法律文書說理工作,以案釋法應當準確說明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充分闡明辦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檢察工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本文關鍵字: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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