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加快制定網絡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
作 者:張維
來 源:法制網發表日期:2016-12-14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對“十三五”期間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目標、重點任務、政策措施等作出全面部署安排。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規劃》要求針對互聯網與各行業融合發展的新特點,調整不適應發展要求的現行法規及政策規定。落實加強網絡信息保護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加快推動制定網絡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
發明專利年均增速超15%
目前來看,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整體創新水平還不高,一些領域核心技術受制于人的情況仍然存在,一些改革舉措和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新興產業監管方式創新和法規體系建設相對滯后,還不適應經濟發展新舊動能加快轉換、產業結構加速升級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強統籌規劃和政策扶持。
根據《規劃》確立的目標,到2020年,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持續壯大,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力。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達到15%,形成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制造、生物、綠色低碳、數字創意等5個產值規模10萬億元級的新支柱,并在更廣領域形成大批跨界融合的新增長點,平均每年帶動新增就業100萬人以上。創新能力和競爭力明顯提高,形成全球產業發展新高地。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發明專利擁有量年均增速達到15%以上。節能環保、新能源、生物等領域新產品和新服務的可及性大幅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更加嚴格,激勵創新的政策法規更加健全。
到2030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成為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主導力量,我國成為世界戰略性新興產業重要的制造中心和創新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和主導地位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促進人工智能重點領域應用
《規劃》要求發展人工智能。培育人工智能產業生態,促進人工智能在經濟社會重點領域推廣應用,打造國際領先的技術體系。
推動類腦研究等基礎理論和技術研究,加快基于人工智能的計算機視聽覺、生物特征識別、新型人機交互、智能決策控制等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支持人工智能領域的基礎軟硬件開發。鼓勵領先企業或機構提供人工智能研發工具以及檢驗評測、創業咨詢、人才培養等創業創新服務。
在制造、教育、環境保護、交通、商業、健康醫療、網絡安全、社會治理等重要領域開展試點示范,推動人工智能規模化應用。發展多元化、個性化、定制化智能硬件和智能化系統,重點推進智能家居、智能汽車、智慧農業、智能安防、智慧健康、智能機器人、智能可穿戴設備等研發和產業化發展。《規劃》鼓勵各行業加強與人工智能融合,逐步實現智能化升級。利用人工智能創新城市管理,建設新型智慧城市。推動專業服務機器人和家用服務機器人應用,培育新型高端服務產業。
《規劃》還要求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的應用比例,全面推進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產業體系建設,推動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成為支柱產業,到2020年,產值規模達到10萬億元以上。實現當年產銷200萬輛以上,累計產銷超過500萬輛,整體技術水平保持與國際同步,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企業。明確完善電動汽車生產準入政策,研究實施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到2020年,電動汽車力爭具備商業化推廣的市場競爭力。
取締以創新之名非法經營
《規劃》提出,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在電信、新藥和醫療器械、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等領域,進一步完善審批方式,最大限度減少事前準入限制,修改和廢止有礙發展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規劃》強調,對發展前景和潛在風險看得準的“互聯網+”、分享經濟等新業態,量身定制監管模式;對看不準的領域,加強監測分析,鼓勵包容發展,避免管得過嚴過死;對潛在風險大、有可能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后果的,切實加強監管;對以創新之名行非法經營之實的,堅決予以取締。
嚴格執行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各項政策措施,落實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
《規劃》提出,完善反壟斷法配套規則,進一步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信息服務、醫療服務等領域企業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打破可再生能源發電、醫療器械、藥品招標等領域的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加大對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行為的查處力度。完善信用體系,充分發揮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作用,推進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對接和服務創新,加強信用記錄在線披露和共享,為經營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企業身份網上認證等服務。
此外,《規劃》要求積極推進專利法、著作權法修訂工作。跟蹤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創新,加強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新建一批快速維權中心。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侵權查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加大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力度,推動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