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緊急情況下醫院自行搶救患者不擔責
作 者:蔡長春 董凡超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7-12-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時,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法院受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數量總體上較為平穩。2014年至2016年分別受理近2萬件、2.3萬余件、2.1萬余件,在整個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但各方面普遍反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審理難度大、審理周期長、案件調撤率低,其中有關舉證責任、鑒定程序、責任構成、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中的爭點、難點問題多,亟需統一裁判尺度。鑒于此,最高法在深入調研基礎上,起草了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明確了適用范圍,即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并將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范圍,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醫療美容責任糾紛提供基本遵循。
關于舉證責任,司法解釋以構建和維護和諧醫患關系為出發點,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司法解釋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存在數個侵權人時的當事人確定及追加規則,明確了患者僅起訴部分侵權人時,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主體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醫療損害責任承擔規則作了規定,明確了多個醫療機構造成患者同一損害的責任形態、醫務人員外出會診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及輸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損害的責任承擔,醫療產品責任中的懲罰性賠償等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較為關注問題的法律適用規則。
基于醫療損害鑒定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處理的重要性,司法解釋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意見公信力不足、鑒定人出庭難等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序啟動、鑒定意見的采信、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作了規定。
司法解釋共26條,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本文關鍵字:最高人民法院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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