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修訂規定規范監督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
作 者:蔡長春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7-12-19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修訂后規定作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共10章80條,在充分借鑒當前刑事司法理論成果和執法辦案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執法工作的實踐、規律和特點,適應時代發展和法治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嚴密和細化了執法辦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辦案依據。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在修訂過程中,始終忠實于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理念落實到條文中,既保證刑事訴訟的效率和便捷,又重視對偵查權力的規范和監督,兼顧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保護公民權利、其他權益的平衡。
針對產權保護問題,規定從總則上的原則性規定到分則中的涉案財物處置均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系,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準確界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執法不當行為。
針對監督制約問題,規定為防范產生公安機關執法不規范問題,強調要充分發揮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作用,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范,健全了協作機制、細化了監督內容,明確規定了相應的糾錯措施和法律責任,防止偵查權力濫用。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