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印發實施
作 者:蔡長春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表日期:2018-08-27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范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人民陪審員法》于4月27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審員法》的頒布實施,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對于保障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民主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辦法》全面貫徹《人民陪審員法》對選任工作的要求,著眼于建設一支代表廣泛、群眾基礎扎實的高素質人民陪審員隊伍,堅持問題導向,細化選任程序,增強選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據了解,《辦法》一共31條,主要包括人民陪審員選任原則、選任機構、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內容,規定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同高效的原則。《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系,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
本文關鍵字:人民陪審員法 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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