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
作 者:孫航 來 源:人民法院報發表日期:2018-11-29
11月28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強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陳玉章、潘永貴執行了死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執行了死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害兩名兒童的罪犯楊勝松執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四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執行死刑一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據悉,今天有四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被執行死刑,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案件情況。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強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陳玉章、潘永貴執行了死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強奸、殺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執行了死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害兩名兒童的罪犯楊勝松執行了死刑。
今天被執行死刑的四名罪犯,其中罪犯陳玉章利用教師身份和便利條件對女學生進行性侵,被害女生多達十余名,且大多是幼女,其中多名幼女被奸淫多次,有的甚至多達數十次。被害女生身心受到極大摧殘。罪犯潘永貴系累犯,伙同他人專門針對在校女生進行性侵,造成被害女生跳樓、懷孕等嚴重后果。罪犯徐川云從公共場所將十歲女童騙至偏僻處,先奸后殺,情節極其惡劣。罪犯楊勝松因感情糾葛,濫殺2名無辜兒童,后果極其嚴重。
問: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社會普遍關注,請您介紹一下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
答: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兒童尊嚴和權益不容侵犯。現實中,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有的利用網絡誘騙未成年人并進行性侵害,有的對留守兒童的犯罪,有的遷怒傷害無辜兒童,已成為社會痛點。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態度,尤其是對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條件性侵、殘害女童的,對那些把校園學生為犯罪目標的,對那些為報復社會傷害無辜兒童的,堅決依法從重懲處。凡是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暴力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姑息。
問: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預防與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任務依然嚴峻,請您介紹一下司法保護方面的情況。
答:未成年人是社會一個特殊群體,自我保護能力弱,需要國家和社會特別關心和愛護。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對兒童權益特殊保護,針對兒童的犯罪,歷來是我們打擊的重點,我們先后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有效指導各級法院審判及相關工作,給予兒童群體最有力、最全面的保護。在審判工作中,各地法院與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案件審判前后的未成年人后續延伸保護工作。同時,我們也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寓教于審,針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點,著眼于教育和挽救。凡涉及兒童權益的案件,我們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這幾個案件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依法嚴厲打擊的態度,給不法分子敲響警鐘,同時也提醒廣大學生、家長、學校進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形成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相銜接的合力,預防、減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