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準則征意見
作 者:蔡秋紅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6-08-16
中國會計視野訊 財政部發布《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財政部近期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本準則的主要內容
本準則規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
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本準則沿用了現行準則規定對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極可能發生,即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如果該出售計劃需要得到股東或者監管部門批準,應當已經取得批準。
值得一提的是,除滿足其他條件外,企業必須在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后才能將相關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這一要求比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為嚴格,主要考慮到根據過去幾年的準則執行經驗,較為嚴格且明確的劃分條件便于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解讀準則并嚴格執行,有利于防范企業利用持有待售類別操縱利潤,便于監管機構監管。
本準則還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允許在意外或罕見情況下,放松“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要求,從而更符合實務中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本準則對于取得日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計量、持有待售類別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進行了細化規范。針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確認的減值損失是否允許轉回問題,由于相關資產的性質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已經由非流動資產轉化為流動資產,同時考慮到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相一致,本準則只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損失轉回,不允許將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轉回。
終止經營的列報。本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分別列示持續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在附注中進一步披露有關終止經營損益和現金流量的詳盡信息。在利潤表主表中增加有關終止經營損益的信息,有利于財務報表更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有利于報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經營將無法為企業創造現金流量。但如果在報表中提供過多有關終止經營的信息,可能造成冗余,降低報表使用者對重要信息的關注度。而且,終止經營在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十分有限,以匯總金額披露應該能夠滿足報表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因此,本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項目反映終止經營損益,其他細化信息則在附注中進一步披露。
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
關于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我們擬重點就以下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問題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中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二)關于資產減值轉回
問題2:征求意見稿僅允許轉回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減值損失,國際準則同時允許轉回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確認的長期資產減值損失,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見稿中的處理方法?
(三)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重分類
問題3:對于持有待售類別的重分類,本準則要求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您是否同意這一處理方法?
相關法規: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第×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