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發布會計所執業質量檢查通告
來 源:未知發表日期:2018-01-29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已完成2017年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證券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處理工作。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2017年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總體情況
2017年,中注協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精神,認真落實行業“質量提升年”主題活動要求,針對資本市場發展的新情況和證券所面臨的新任務,深化系統風險導向檢查理念,組織開展了證券所執業質量檢查工作。
本次檢查,中注協組織5個檢查組、67名檢查人員,檢查了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準所)、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上會所)和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喜所)等5家證券所,對上述證券所質量控制體系進行全面評價,同時抽取部分業務項目進行檢查。
在質量控制體系檢查中,重點關注風險導向執業質量檢查方法實施一輪后,證券所在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或執行方面的整改或改進情況。在業務項目檢查中,重點關注高風險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和發債企業的審計業務,共抽查51個項目的審計報告,其中,上市公司25份,新三板公司16份,發債企業7份,其他企業3份。
檢查結果表明,5家證券所針對第一輪檢查中需要整改或改進的問題,完善了相關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風險防范意識有所提升,執業質量有所提高。檢查也發現,其中3家證券所質量控制體系存在缺陷,關鍵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設計不恰當或未有效執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程度低,相關注冊會計師未能勤勉盡責,沒有嚴格執行審計準則的規定。
二、對違規行為的懲戒情況
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的規定,經中注協懲戒委員會審議,決定對3家證券所和11名注冊會計師予以懲戒。中注協申訴與維權委員會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意見,對懲戒事項和結果進行了復核,維持中注協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對中喜所及其首席合伙人張增剛予以通報批評,對注冊會計師馬燕、石擁軍予以公開譴責;對中準所予以通報批評,對注冊會計師溫艷冰、劉偉、劉昆、常明予以通報批評;對上會所予以訓誡,對注冊會計師劉冬祥、李則華予以公開譴責,對注冊會計師史海峰、陳永生予以通報批評。
(一)中喜所及其首席合伙人張增剛、注冊會計師馬燕和石擁軍在某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執業違規行為
注冊會計師于2017年3月下旬出具某公司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但未在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完成對該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工作。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多次要求中喜所提供該公司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底稿,但中喜所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全部審計工作底稿,導致檢查組無法對該公司的整體審計質量發表意見。以上構成中喜所在該公司2016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檢查中“不按時提供檢查資料”“不配合檢查工作”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該公司部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涵蓋審計計劃中提及的收入確認、股權收購、對外投資等重點審計領域,也未涵蓋該公司2016年年報中顯示的可能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其他重要財務報表項目。
(二)中準所注冊會計師溫艷冰和劉偉在某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執業違規行為
注冊會計師對某公司2016年度營業收入的重大審計調整證據不充分。注冊會計師僅依據該公司提供的“2016年12月31日已發貨未開票客戶明細”“發出商品統計線性表”和部分“銷售出庫單”,大額調增該公司2016年度營業收入,改變了該公司列報的盈虧狀況。對于該審計調整事項,注冊會計師未抽取足夠的樣本進行細節測試;未統計出庫樣本抽查中發現的無客戶簽收的異常金額,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通過函證等程序獲取審計調整的外部證據。
此外,注冊會計師未對該公司預付賬款與采購金額的異常差異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關注非購銷原因形成的應付賬款的商業實質;未對管理費用中金額大幅變動的項目執行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
(三)中準所注冊會計師劉昆和常明在某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執業違規行為
一是注冊會計師未充分關注某公司長期未取得所有權房產交易的商業實質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注冊會計師未充分關注房產交易對手時任該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判斷雙方交易的合理性;未充分關注該公司向該交易對手指定第三方付款、兩年后退回并再次向該交易對手支付等大額資金往來事項的性質;未提請該公司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該交易狀態及長期未過戶原因等信息。
二是注冊會計師未充分關注該公司對同一標的別墅先租賃、后改擴建、再承諾購買等系列長期推延交易的商業實質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注冊會計師未充分關注該公司支付高額租賃款、高比例預付大額改擴建款項的合理性;未判斷改擴建工程停工后高比例預付款是否存在減值的跡象;未提請該公司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該租賃資產改擴建事項、重大資產購買承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