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范"營改增"會計處理
作 者:杜旭冬 來 源:中國會計視野發表日期:2012-07-27
文件分別對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和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會計處理等作出規定。
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于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試點地區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