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點群體創業 就業稅收優惠將延至2016年
作 者:葉靜曾嵐陸曉紅 來 源:信息時報發表日期:2014-11-25
近日,廣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及省人保局聯合發布了《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4〕70號),進一步明確了我省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該文件下發主要是對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延續和完善,并進一步明確主要從鼓勵自主創業和吸納就業兩方面給予稅收優惠。根據文件精神,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廣州地稅提醒,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享受上述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政策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連線:
文中所指的“重點群體”具體包括:1、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2、企業吸納就業稅收政策的人員范圍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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