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控地方債務風險 兩部委推新規加強險資運用管理
作 者:錢林浩 來 源: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發表日期:2018-01-23
最近,一些地方擠出GDP中的“水分”,使得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再度引發關注。
財政部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64706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之內。從總體上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可控的,但是其風險仍然不容忽視,去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都曾提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在強監管態勢下,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成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點之一,監管部門正合力將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關進籠子。
近日,保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提出要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專家表示,在積極的財政政策取向不變的2018年,地方政府發行債券還將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對地方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保持監管高壓態勢下,保險資金必須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才能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優勢,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類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指導意見》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法律和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除了依法合規開展投資以配合管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保險機構還需妥善配合存量債務風險處置。《指導意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涉及地方債務的存量投資業務,逐筆排查是否合法合規。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整改,依法妥善處置,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屬于合法合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存續期風險監測。
在監管收緊及發債融資渠道不斷規范的情況下,一些地方違法違規舉債“花樣翻新”,衍生出多條違法違規融資舉債“暗道”。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地方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借助融資平臺公司。為此,《指導意見》強調,保險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債權投資的,應當對投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出具專項法律意見。還款來源涉及財政性資金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核實地方政府履行相關程序的合規性和完備性,并進一步綜合區域經濟和財政實力、擬投項目可行性等因素,充分評估地方政府的財政可承受力,審慎開展投資。保險機構要將融資平臺公司視同一般國有企業,根據項目情況而不是政府信用獨立開展風險評估,嚴格實施市場化融資。
該業內人士指出的另一條“暗道”,即地方以不合規的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來變相舉債。有鑒于此,《指導意見》指出,保險機構開展保險私募基金、股權投資計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要遵循審慎合規原則,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支付固定投資回報或約定到期、強制贖回投資本金等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為嚴防以“名股實債”方式變相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保監會前不久下發《關于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規范。
此外,《指導意見》還著力強化行業風險管理,要求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發揮平臺作用,加強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監測;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支持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強化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問責機制,加強對保險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責任追究。
保監會表示,《指導意見》有利于正面引導保險機構和地方政府盡職履責開展舉債融資行為,有利于強化保險機構責任意識,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實現行業和實體經濟發展雙贏。下一步,保監會將進一步配合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完善有關政策,形成監管合力,更好地發揮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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