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獨生子女補貼誤餐補助等不征稅
作 者:吳秋余 來 源:人民網發表日期:2012-06-05
6月4日,就“獨生子女補貼是否繳納個稅”等一些社會關心的納稅熱點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今天結合相關稅收政策作出了明確解釋。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準之內的補貼。
就社會關心的單位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是否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明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征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有單位提出的,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我國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當前,一些公司給員工發放交通、通信補貼,就這些收入是否需要全額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納稅服務司表示,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后,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