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入學注冊
通過入學測試或符合免試入學條件、被正式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時間內上網進行學籍注冊。新生只有在完成學籍注冊后,方取得學籍。
第二條 學年注冊
學生在讀期間,每學年不論是否選修本學期課程,均須按規定日期辦理學年學籍注冊手續,以確認自己的學籍。注冊時間為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逾期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制與學習期限
高中起點專科、專科第二學歷、專科起點本科、本科第二學歷的學制為2.5年,學習期限為2.5至5年。高中起點本科的學制為5年,學習期限為5至7年。
第四條 個人信息安全
學生須妥善管理自己的網絡學習賬戶,定期更新個人密碼,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戶名和密碼。因個人原因而造成的用戶名或密碼泄露并造成損失的,學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 誠信承諾
學生在入學過程中如有不符合招生條件和手續者或提供假證件、假證明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學籍。報讀專科第二學歷、專科起點本科、本科第二學歷的學生,須提供屬于國民教育系列的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書。如不清楚持有的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系列,可向發證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咨詢。學院依據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負責對報名者提供的報名資料進行備案。對報名者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包括已經持有的畢業證書是否屬于國民教育系列,不承擔、也無權承擔任何責任。由于報名時提供了不符合條件的畢業證書等報名資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負完全責任。
第六條 自覺維護學院的知識產權
第二章 學生證
第七條 學生證系本院學生證明身份的證件。學生證不得擅自涂改或轉借他人。
第八條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各種學習活動,必須隨身攜帶學生證,并應主動服從檢查。
第九條 如學生證遺失,應立即向所屬服務中心匯報,寫出書面說明,說明遺失原因和經過,經學院審核批準后交納10元學生證制作工本費,予以補辦。
第十條 如辦理轉服務中心或轉專業,學生須在提出辦理申請時交回原學生證并交納10元學生證制作工本費,以便重新補辦新學生證。
第十一條 學生因退學、畢業等原因離校時,應將學生證交回學院。
第三章 休學、退學、轉學、轉專業和轉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 關于休學
學院對學生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習期限制管理,不予辦理休學。
第十三條 關于退學
學生因故退學,需向當地服務中心提交學院開具的學費發票并填寫《退學申請表》,經學院審批后辦理退學。對于已開具學費發票的學生,若發票丟失則剩余的學費不予退還,請妥善保管好發票或交費憑證。經學院批準退學的學生,學費及教材費按以下比例扣除(適用于退學、取消學籍):
1. 在課程開通前提交退學申請的,扣除所選課程學費的10%。
2. 在課程開通后提出退學申請的,已選課程的學費不予退還。
3. 已訂教材(無論是否領取)的費用從預交教材費中扣除。
第十四條 關于轉專業
新生注冊后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或因工作需要必須轉專業,可向所屬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學生提出轉專業后,經服務中心同意并報學院審批后,按以下規定辦理:
1. 原專業已選修課程,符合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課程及成績予以承認。
2. 原專業已選修課程,不符合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課程及成績不予承認,所扣除學費、教材費不予退還,已取得成績的課程可申請一次性開具單科成績證明。
3. 辦理轉專業后,教學計劃及學費交納按新專業教學要求執行。
4. 學習期限自入學時計算,不得延長。
5. 在讀期間,只允許辦理轉專業一次。
6. 轉專業后學生學號不變。
第十五條 關于轉服務中心
學生因工作或個人原因,需要轉到其它服務中心參加學習者,可到所屬服務中心填寫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服務中心的同意并報學院學生服務中心批準,予以辦理轉服務中心手續。轉服務中心后學費標準按照轉入服務中心的標準計算,學生學號不變。
第十六條 學歷生入學后一律不予轉為非學歷教育學生。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注冊后,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姓名和身份證號。
如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姓名或身份證號的,由本人提交申請,并由學生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蓋有紅章的戶籍證明原件,遞交學院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 關于優秀畢業生
學生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完成所有學習任務,畢業時符合優秀畢業生條件者,學院予以表揚,并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學生違反學院規章制度,有下列行為者,給予相應處分:
1. 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并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如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同時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 學生在考試中有替考行為者,取消學籍。
3. 在考試過程中,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態度惡劣,對監考、巡考進行人身攻擊,當場中止其考試,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學籍的處分。
4. 學生在中國人民大學現代遠程教育網的BBS或CHAT-ROOM中發表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傷害性的、庸俗淫穢等言論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學籍的處分。
5. 學生擅自在網上索要或公開作業題、習題或試題及答案供他人抄襲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學籍的處分。
6. 學生在入學或學習過程中提供虛假證件、證書、證明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給予取消學籍的處分。
7. 取消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8. 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重新報讀我院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二十條 對違紀學生,在處理時要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力求公正適當。
1. 學生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2. 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有誤,處分不當,即重新處理。
3. 受處分學生對學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4. 從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均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五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二十二條 關于畢業
學生在學習期限內按教學計劃修滿規定學分,本科參加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關于結業
學生在學習期限結束時,按教學計劃學完規定的課程(指已選修了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而且對于本科生已申請了畢業論文),并已取得了結業學分(距最低畢業學分10學分以內)。另外,對于本科學生還需參加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合格成績。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合格后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可在結業后一年內再次參加課程考試或重新做畢業論文,合格后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證書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關于肄業
學生在學習期限結束時,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已取得三十學分以上者可申請肄業,由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籍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學院和各地服務中心負責
學院同服務中心的合作期滿或發生變更,該服務中心未完成學業的學生將由學院指定的服務中心代管直至畢業或學習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