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執行助力執行攻堅
作 者:郝紹彬 來 源:人民法院報發表日期:2018-01-22
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微博平臺發布了一則懸賞執行公告,公告稱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和新疆北大青鳥能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沒有償還金額為2.64億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等,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如有人能提供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將能獲得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即提供線索者有可能獲得2640萬元的獎勵。
懸賞執行是指通過懸賞鼓勵社會公眾將其了解到的財產線索提供給人民法院,是依靠群眾優良司法傳統的重要體現,既可以增加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機會,也有助于形成對被執行人的心理壓力,促其主動履行義務。部分基層法院與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的懸賞保險,更是將懸賞執行進一步細化,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司法拍賣按揭貸款都是源于執行的新事物,所以說,執行攻堅總會找到適應時代發展的新辦法、新舉措。
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是實行懸賞執行的直接依據。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變價等執行措施的基礎,是順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前提。目前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二是被執行人報告,三是法院依職權調查。盡管人民法院要承擔主要的財產調查責任,但當事人參與財產調查的責任并不能免除。近年來,為拓寬財產線索來源,探索通過委托專業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設立懸賞公告等制度,這些都是探索執行攻堅的有效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懸賞公告執行的運用并不能替代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法院應當主動采取網絡查控等法定的調查措施,并運用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納入失信人黑名單、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強制手段,并與強制被執行人財產申報、當事人主動提供財產線索等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形成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合力。
筆者認為,懸賞費用應當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更為合理。目前,懸賞執行由申請人支付懸賞金,這與公安機關破案由財政經費支付懸賞金明顯不同。執行實務中,若申請執行人反悔拒絕支付懸賞金,執行法院將直接從執行款中扣劃應付懸賞金并支付給舉報人。從法理上講,懸賞金作為執行支付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更為合理。懸賞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的制度設計,既是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懲罰,又是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正當保護。故建議最高法院總結各地法院開展懸賞執行的經驗,對于懸賞保證金等必要費用如何支付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