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4年違法信息公開成薄弱環節
來 源:法制網——法制日報發表日期:2012-04-27
接連兩天,環境信息公開備受關注。
近日,溫家寶總理明確指出,“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推進建設項目環評等信息的主動公開,加大超標污染物監測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布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隨后,環境保護部公開表示,將及時公開重點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信息。
一系列的舉動都表明了政府對于環境信息公開的高度重視。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起步
“中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實施始于三年前,在諸多領域出現了令人可喜的進展。環境保護部門日漸重視政府環境信息的發布,而且開始注重和民間環保組織合作;民間環保組織和公民申請政府公開環境信息、推動企業公布環境信息的積極性日益提高。”2012年度環境綠皮書作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表示。
據今年3月27日環保部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2011年度報告》顯示,2011年環保部政府網站數據中心增加的環境數據,已達到18萬多條;而在2010年度,數據中心新增數據為10萬條;2011年,環保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334件,行政復議申請111件;而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施行的第一年,上述兩項申請的數量分別只有68件和兩件。
但胡靜也指出,在各類信息中,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的公開做得最差。據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等機構的評價結果顯示,作為最重要的一項指標,企業日常超標、違規、事故記錄的公示依然是信息公開的一個薄弱環節。
“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這與立法規定的不足有關。”對此,胡靜等人就2012年度環境綠皮書分析認為,政府公開信息條例與《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都沒有對企業普遍提出公開環境信息的強制要求,既沒有要求一般排污企業有義務公開企業環境信息,更沒有規定企業違反公開義務接受的法律制裁和鼓勵企業主動提供相關信息的措施。
查閱《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記者注意到只有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才被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相關環境信息。而污染嚴重企業的定義是,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此,胡靜表示,因為現有立法僅僅給超標或超總量且被環保部門公布了名字的企業施加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無論是義務的主體還是公開信息的范圍都極為有限。
“2008年12月上海和天津被選為開展污染物排放與轉移制度的試點城市。可以預見,如果試點效果不錯,該項制度將上升為國家立法,從而大大推動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胡靜說。
“民告官”推動法制完善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共性問題,如:信息公開范圍如何理解;依申請公開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開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復申請如何處理等等。”環保部政策法規司一位官員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如是說。
而這些問題在近年來出現的關于申請環境信息公開的行政案件中,也得到了體現:
2010年1月,北京市民楊子向北京市環保局提出:如果該局擁有某醫療垃圾焚燒廠的煙氣排放檢測數據,請環保局向她公開。在環保局未直接提供數據后,楊子提起行政訴訟。在一審因沒有居住在該焚燒廠附近800米以內,不具有提出所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資格而敗訴后,楊子進行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原因判處楊子敗訴;
2011年2月27日,北京師范大學博士生毛達向環境保護部申請公開該部2006年至2008年開展的“全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調查”項目的調查結果。3月,申請被拒絕,理由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規定,不予公開該信息;
2011年年7月6日,江蘇省啟東市居民陸錦松向啟東市環境保護局依法申請公開某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環境信息。7月26日,啟東市環境保護局答復,依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規定,環境監測信息未經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是否依申請公開,環保局將依程序向上級環保部門逐級請示,按國家環保部門執法解釋執行。9月1日,陸錦松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以啟東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今,法院未予立案;
……
針對上述公開的行政案件,環境綠皮書總結道:“上述幾起典型案例中,幾乎沒有申請人能夠順利獲得所需的環境信息,拒絕公開的理由主要有:申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屬于被申請人公開職責權限范圍;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被申請的政府信息屬于‘內部管理信息’或者‘過程性信息’。”
而正是因為這些“不成功”案件的出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發布《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出臺本身就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重視,而且,在內容方面還具有兩大亮點。”胡靜在環境綠皮書中介紹說,第一,在不予公開的范圍認定上,刪除了“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等情形屬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的不予公開的范圍”的內容,將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范圍界定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另外,胡靜認為,此次司法解釋比較嚴格地規定了行政部門的舉證責任,“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予以舉證;還規定了當行政機關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人能夠提供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這對在信息占有上明顯處于弱勢地位的申請人來說,無疑可以減輕其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