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逾期收房違約金”案一審業主敗訴
來 源:法制網發表日期:2012-10-22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達不到交房的條件,相關部門要求開發商整改。經過幾個月的整改后,開發商竟要求房主支付收房違約金。在霸王條款面前,寧夏回族自治區“京能天下川”小區的20多名業主被迫放棄了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權利。但購買了該小區一套住房的王女士,不服開發商的霸王條款,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近日,一審法院對這起國內首例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逾期收房違約金的案件作出判決,王女士敗訴,并要求其給開發商支付收房違約金19585.86元。拿著判決書的王女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她買的是期房,也就是說房子一開始就是她墊資蓋成的,房子的產權自交了購房款后就是她的,開發商憑什么對業主的房子加收逾期收房違約金。在一審敗訴后,王女士已提起上訴。
嚴重質量問題多次整改無果
在庭審中,王女士陳述稱,2010年3月21日,她和丈夫與寧夏易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易大公司開發的“京能天下川”小區一期價值為60多萬元的商品房。雙方約定于2010年12月31前交付商品房。但是,易大公司并沒有在2010年12月31日交房,直到起訴前的2012年7月,王女士都沒有見到易大公司的交房通知書。
而在此期間,“京能天下川”一期的房子因為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頻頻被曝光,并被相關部門勒令整改。王女士非常擔心,于是和丈夫多次去看房,發現自己的房子存在許多瑕疵——墻面有裂縫,地面也不平,最令人擔心的是,有一個承重梁竟然是斜的,完全達不到交房的條件。于是,王女士對開發商提出整改要求。一個多月后,開發商仍沒有給王女士打電話告知房屋的整改情況,沒辦法,她和丈夫又去看房,發現房子依然有瑕疵。
這一拖就是好幾個月,急著搬進新房的王女士只好提出收房。可沒想到開發商提出根據當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的補充協議,要求王女士支付逾期收房違約金。王女士與開發商多次協商無果后,一紙訴狀將易大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產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商品房買賣合同“暗藏玄機”
官司一打,王女士才知道,當初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疑點重重。在庭審中,王女士向法庭出示了自己與開發商易大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王女士說,在法庭上她才發現,合同的原件和她手里的合同完全不一樣,特別是要求她承擔違約責任的補充協議。
王女士指證,該合同的補充協議用的是與合同正文4號字不同的小5號字,行距是17倍左右,每頁的頁碼都打的是25頁,而且用的不是原件,都是復印件。
對此,易大公司的代理律師解釋說,合同的附件用的是16K紙,再套用已事先打好的25頁頁碼的4K紙復印的。
王女士在法庭上陳述說,開發商在合同附件中的補充協議,字號明顯小于合同正文,很容易讓購房者忽略。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明顯是開發商的不誠信欺詐行為。
近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上簽字為認同,判定合同附件完全有效,要求王女士給開發商支付收房違約金19585.86元。
■鏈接
2009年8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的李先生收到茗筑美嘉小區的交房通知。然而,李先生在收房時卻發現房屋質量存在諸多缺陷。2010年9月11日,經過維修,在外租房一年之久的李先生終于簽下了收房確認書。然而李先生認為,由于開發商的房屋質量有缺陷導致自己延期入住,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賠償自己8萬多元違約金。但是,開發商認為李先生的要求并不合理。原來,2011年5月28日,開發商與李先生簽署了一份結算書,開發商稱自己違約天數26天,應賠償李先生3566.36元,扣除電費和房屋面積差價,最后支付李先生1500元。
■說“法”
買房人是否應承擔違約金
有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開發商要求買房人承擔所謂逾期收房的條款顯失公平且沒有法律依據,存在不當得利的嫌疑。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里,買受人的唯一義務就是支付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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