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如何防范虛開發票風險?
作 者:徐燕青 來 源:中國稅務報發表日期:2016-07-06
營改增試點中部分行業本身業務就較為復雜,再加上增值稅的管理和核算也比營業稅復雜,部分納稅人對現有政策及發票使用管理規定不了解,增加了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
從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從理論上看,推行營改增方案將更多企業納入征收增值稅范圍,簡化了稅制,減輕了企業負擔,對增值稅發票犯罪有一定抑制作用。但“抵扣”稅款的巨大誘惑,使增值稅成為經濟違法犯罪各稅種中的重災區。營改增納稅人有必要增強防范虛開發票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一方面,在稅制轉型的初級階段,新舊制度的銜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極有可能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營改增試點中部分行業本身業務就較為復雜,再加上增值稅的管理和核算也比營業稅復雜,部分納稅人對現有政策及發票使用管理規定不了解,不關心貨物來源、發票來源、貨款去向等,認為只要聯系業務的對方單位或個人給貨、給票就輕率支付貨款,增加了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
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確實因大意而不慎取得虛開發票的納稅人來說,往往覺得自己根本未知情虛開發票的過程,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根據《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納稅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要補繳有關稅款,除了補繳虛開發票所對應的增值稅,對于已結轉成本的企業還需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所得稅,這對掉入虛開發票“陷阱”的企業來說負擔沉重,損失巨大。受票企業思想上的麻痹無疑會給虛開發票提供可乘之機。但納稅人若能夠積極主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以盡可能地減少相應風險。
一是提高防范意識,注重三個一致性。
貨物內容是否一致。核對實際購買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與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明細是否一致。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稅務登記證、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等,查看購買貨物是否符合其經營范圍等。
開票單位與實際銷售單位是否一致。一些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往往都通過業務員進行單線聯系,缺乏對供貨企業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貨企業實際情況。為規避風險,建議關注貨物流情況,對供貨單位的經營范圍、規模、資質等都要有大致了解。例如,從本地供應商購進貨物,取得的發票卻為外地開來的,這樣的異常情況應警惕,要進一步核實。
匯款賬戶與銷售單位是否一致。一些納稅人采購原材料常使用現金交易,這樣的付款方式有可能會造成開票企業與實際收款企業不符,即使是虛開也難以發現。因此,購貨時要盡量通過銀行賬戶轉賬匯款,這個過程中納稅人應注意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是否與發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應暫緩支付,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二是警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間人”利誘。
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中間人”在虛開發票案件中處于十分關鍵的地位,其反偵查意識較強,且多隱瞞或偽造身份進行虛開活動。
“中間人”一般分為以下幾種:一是職業介紹開票人,主要利用手機短信、網絡廣告向開票方和受票方提供虛開服務,從中收取費用;二是兼職介紹開票人,多為一些公司的業務員、財會人員,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介紹開票;三是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主要通過幫助不法分子注冊“空殼”公司做假賬,申購專票虛開。
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與所謂的供貨企業業務員聯系需要警惕以下幾方面:一是確認業務員真實身份,在接觸中需觀察業務員是否對供貨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較為了解;二是支付貨款勿用現金交易,也不要將貨款直接通過現金或轉賬形式支付給業務員個人;三是保留交易過程中業務員提供的各類資料憑證等,一旦該筆業務出現問題受到稅務機關甚至公安機關調查時,可及時提供相關證明線索;四是即使利益誘人,或是對方承諾如何安全隱蔽,切勿聽信一些不懷好意的業務員所提出的非法發票“合作”。
三是及時查驗增值稅普通發票真實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