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正式發布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規(4)
作 者:上交所 來 源:上交所網站發表日期:2018-11-19
2018年年報披露后,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后2015年至2018年連續四年虧損,則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又如,公司年報造假規避凈資產退市指標,在2017年年報披露后,經行政處罰認定,追溯調整后2015年至2017年連續三年凈資產為負的,也將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三是關于在新規實施前已經完成重組上市的規則適用。如果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規實施前已經“脫胎換骨”,公司控制權、主營業務等均發生了變化,再予退市不盡合理。對此,《實施辦法》施行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已經合法合規完成重組上市,且重大違法事項均發生在該次重組上市之前,也與該次重組上市無關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不對其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正式施行后,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再進行重組上市的,仍將嚴格按照新規實施強制退市。重組方應當做好盡職調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組上市前的重大違法行為而被強制退市。
四是關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舊適用安排。新規實施前,已因重大違法被本所決定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規施行后36個月內申請重新上市的,仍適用原規則。
七、落實上位法要求,同步修訂上市規則相關內容
這次《股票上市規則》修訂,除了落實證監會決定的要求,進一步優化和明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程序,還增加了落實《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有關內容。主要是豐富交易所一線監管的手段,新增了上交所對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調閱檢查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工作資料等監管手段,還規定了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收取懲罰性違約金等日常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的類型。同時,強化對紀律處分對象的權利保護,明確了當事人在紀律處分中的聽證權利及對紀律處分的復核權利。針對《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其他修訂內容,也相應予以落實,包括明確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是上交所的重要監管依據,將本規則適用對象的范圍擴大至發行人和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
另外,根據證監會修訂后的《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將上市規則中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表述統一修改為“非標準審計意見”,取消了對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及披露規范而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實行停牌處理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取消恢復上市保薦人主辦券商資格要求,并規范董監高對外發布信息行為。
綜上,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廣泛征求各方意見,集中反映市場共識,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重要努力。退市制度發布實施后,上交所將擔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新規,對于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同時,我們也將做好對上市公司的服務,督促引導上市公司做好經營基本功,切實提高自身質量,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維護投資者根本利益。